水资源短缺、水环境污染、水生态退化日趋严重,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。水生态保护与修复,应该与水资源管理、水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发展。具体落实在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上,水生态修复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、水资源保护规划并与其它相关规划协调与衔接。
水生态修复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规定:“开发、利用、节约、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,应当按照流域、区域统一制定规划。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。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;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。”
“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,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。”水生态修复规划属于水资源保护专业规划,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。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是流域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,其核心是科学地配置流域内生活用水、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,坚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,促进社会、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。
水生态修复规划应服从水资源保护规划。《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》按照“以人为本”“人水和谐”和“水量、水质、水生态”并重的原则,以水功能区为主线,建立、健全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体系。规划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价了我国水资源保护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;提出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保护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;针对近、远期保护目标,提出了包括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方案、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、饮用水源地保护、生态需水保障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、地下水保护、水资源保护监测以及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等规划措施;提出了重点流域区域综合治理措施规划;提出了规划项目、投资规模、近期重点实施安排以及保障措施。